公 告 日:
107.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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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  題: 關於媒體報導詐欺之車手取款判決無罪,檢方批評匪夷所思,本院鄭重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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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媒體報導詐欺之車手取款判決無罪,檢方批評匪夷所思,本院鄭重澄清。

關於媒體報導詐欺之車手取款判決無罪,檢方批評匪夷所思,本院鄭重澄清如下:
一、該案之被害人受詐欺而匯款多筆出去,被告是外國人,受託前來向被害人取款時,為警逮捕,檢察官起訴六件詐欺取財罪。本院合議庭詳閱卷內檢察官所提事證:1、就被害人案發前多筆匯款部分,跟被告毫無關係,並無任何可以證明被告涉案之證據,本應判被告無罪。2、就被告親自至被害人處取款部分,被告辯稱其受友人之託而至現場取款,並於現場提供手機給予被害人,由被害人與該友人對話,可見確有一中間人存在,此為被害人到庭證述明確;何況,被告於被逮捕時,已將該中間人之姓名及連絡方式供檢警查證,惟檢警並未進行查證;再者,詐騙集團成員知悉銀行已經報警,則被告若係詐騙集團之一員,前來取款豈非自投羅網。加上被告之手機內,均無可疑通聯;其居所經搜索後,亦無任何與本案相關之物證。詐騙集團成員有多人另案在押,卻無任何人指證被告係共犯。本院合議庭綜合上情,因認被告有遭友人利用為詐欺取款之工具可能,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無法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二、報載檢察官批評本院判決結果匪夷所思,明顯違反經驗法則云云,惟全案既未確定,檢察官如有不服,應循上訴程序尋求救濟,始為正辦。基於尊重司法審判,維護法官純淨審判空間,為免誤導視聽,在此鄭重提出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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