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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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  題: 關於媒體報導劉男涉嫌走私海洛因、大麻案件法院判決無罪,「前線掃毒後線放人」、「法官令人不解」等言論,本院鄭重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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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媒體報導劉男涉嫌走私海洛因、大麻案件法院判決無罪,「前線掃毒後線放人」、「法官令人不解」等言論,本院鄭重澄清。

關於媒體報導劉男涉嫌走私海洛因、大麻案件法院判決無罪,「前線掃毒後線放人」、「法官令人不解」等言論,本院澄清如下:
一、該案件因直接證據僅有證人即共犯徐男之指證,然因徐男於翻供指證本案被告劉男後,對於毒品及槍彈之交付時間、地點之供述均前後不一而有明顯瑕疵,且對許多犯罪細節有所保留。又徐男若指證毒品上游,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規定減刑,客觀上有為求減刑而不實指述之可能,因此徐男歷次前後不一而存有明顯瑕疵之證述,在缺乏充分補強證據之情形下,無從用以認定被告劉男之犯行。至於檢察官所舉之其他間接證據,諸如被告劉男之女友住在查獲毒品處之隔壁房間、劉男之員工因另案運輸毒品遭日本檢方起訴等情,均不足以確認劉男即有檢察官所指本案犯行。本院合議庭詳加審酌檢察官提出之各項證據,仍認為檢察官之舉證無法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並已於判決中逐一詳細說明理由。
二、至於報載「律師陳鳳暘認為,合議庭未研判所有證據,即判被告無罪」云云,因該律師非本案辯護人,並未閱卷及參與審判,竟對於個案妄加評論,其上開言論是否合於在野法曹之社會責任?若檢察官及辯護人每每將敗訴結果歸咎於法院,甚至動輒訴諸媒體公審,將造成司法公信力之沈重負擔,本院在此提出鄭重之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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