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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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科君股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43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壹萬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43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壹萬元暨利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霞刑君102易1434字第1020001434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43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
   幣壹萬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陳明秋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壹萬元為被告陳
   明秋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陳
   明秋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
   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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