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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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行政廳
標  題: 針對民間改革基金會有關本院公布「司法改革首次半年進度報告」之相關指摘,本院澄清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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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民間改革基金會有關本院公布「司法改革首次半年進度報告」之相關指摘,本院澄清說明新聞稿

針對民間改革基金會有關本院公布「司法改革首次半年進度報告」之相關指摘,本院澄清說明如下:
  一、針對民間司改會指摘本院執意推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為「毫無根據,剛愎己見」一節
  本院早自民國76年起,就開始推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包括「刑事參審試行條例草案」(民國76年至87年)、「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草案」(89年至95年)、「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95年至96年)、「人民觀審制度試行條例草案」(101年至105年)等,均為當時經過審慎研究、討論而提出之方案,雖然上述草案最後均未能通過立法,但經由法案研擬的委員會、學術研討會、公聽會及模擬法庭活動的舉辦,奠定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厚實基礎。尤其就「人民觀審制度試行條例草案」,共進行了62場法庭模擬,並進行人民參與審判模式之民意調查。調查結果顯示,體驗與法官共同討論、表決(參審模式)的民眾,體驗後對司法的信賴的提昇比例,顯然較體驗人民獨立表決(陪審模式)的民眾為高。此次本院所研擬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就是在此基礎上,經由審、檢、辯、學(含留學德、日、美等國)組成的修法委員會,18次會議縝密討論,並參考英美德日各國立法例後而定案。其次,草案完成後,本院立即公告於官方網站,先後並在北中南舉辦7場制度說明會、3場草案公聽會,多方聽取來自審檢辯學及社會各界之意見,對於各界良善的建議,也適度加以採納而修正草案的內容。該新聞所稱「毫無根據,剛愎己見」云云,完全與事實不符。
  至於本院不採納所謂同時試行參審、陪審制意見的原因,主要在於兩種制度從法庭配置到訴訟程序,均有極大不同,同時試行將耗費國家龐大人力物力,而且兩種制度均為我國首見,國民及法曹三方都毫無任何經驗,同時試行顯然太過繁雜,也造成國民過大的負擔,反而有害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推廣。再者,同時試行更可能造成違反平等原則的結果。試想,如果罪責程度相同的共犯,或類似犯行的不同行為人,因各自適用參審制、陪審制而使判決結果產生差異,甚至可否上訴也有所不同(陪審制下,無罪判決不能上訴)時,將引發社會大眾對於司法公正性之質疑。同時此兩套制度的基礎及運作模式完全不同,世界上採陪審、參審或折衷其間的制度均有之,各有優缺點,必須依其國家之司法制度、社會文化等,從整體司法政策考量而擇之,非如科學實驗可得單一結論。縱使同時試辦,亦未必能導出我國應採何種制度之結論。本院所研擬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已深入評估歐陸諸國參審制與英美陪審制,並擷取所長,可以說是現階段最適於我國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最重要的是,草案也設有定期成效評估機制,經過施行後如果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再進行調整,使制度內容更加完善,而且不會有前述的疑慮。
  二、有關該基金會指摘本院未就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建立冤案救濟、人事制度及提昇裁判品質為配套一節
  本院已成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就有罪確定判決之特別救濟程序即再審與非常上訴制度,進行研議。有關再審部分之修正草案,已討論完畢。因草案完成時程不同,並非本院未就此為配套規劃。至於人事制度之配套,其中有關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的任用及人數,本院已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決議,研議修正法官法及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亦可於近期內完成草案。有關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之人力調配,依現行法官法相關規定即可運用,本院必須配合訴訟制度的施行,方可配合採行。至於裁判品質的提昇,應指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及裁判書的製作,事涉法官工作負荷的合理化、法官學養的增進、訴訟制度的修正、法官的監督與淘汰等多層面,其中應以修法解決者,本院已著手修法,不必修法者,本院亦加強辦理(多為本院經常性業務,並無所謂完成之時)。由於改革項目甚多,本院囿於人力,無法全部一步到位。本次半年報之報告內容,僅為本院半年來已完成的部分,至於其他部分,將於完成後陸續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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