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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2.12
發布單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標 題:
有關媒體報導花蓮「吾居吾宿」大樓之違章建築已移送本院法辦乙事之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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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花蓮「吾居吾宿」大樓之違章建築已移送本院法辦乙事之澄清新聞稿
有關媒體報導位於花蓮縣花蓮市國盛六街之「吾居吾宿」大樓之違章建築因違反建築法已移送法辦,待本院判決拆除確定,花蓮縣政府便會依法執行拆除一事,本院回應如下:
一、經本院清查結果,目前並無有關「吾居吾宿」大樓之違章建築應
否拆除之案件現仍在本院審理中,故有關媒體報導中引述他人所
稱上開大樓違章建築因違反建築法,已於106年移送法辦,目前
本院尚在審理中,待收到判決後,判決拆除確定,花蓮縣政府便
會依法執行拆除云云,實屬誤會。
二、花蓮縣政府107年2月9日新聞稿內所載上開大樓將瞭望台擅自
變更為住宅乙案,已於106年7月19日移送本院云云,然參照上
開大樓林姓總幹事提供媒體拍攝之花蓮縣政府106年8月1日府
建使字第1060125636號函所載及本院查明,上開大樓之違章建築
案件係經花蓮縣政府依建築法第93條規定以106年7月19日府
建使字第1060126075號函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並
非本院,故花蓮縣政府新聞稿就此部分所指,應屬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