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2.12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標  題: 有關媒體報導花蓮「吾居吾宿」大樓之違章建築已移送本院法辦乙事之澄清新聞稿
檔案下載:

有關媒體報導花蓮「吾居吾宿」大樓之違章建築已移送本院法辦乙事之澄清新聞稿

有關媒體報導位於花蓮縣花蓮市國盛六街之「吾居吾宿」大樓之違章建築因違反建築法已移送法辦,待本院判決拆除確定,花蓮縣政府便會依法執行拆除一事,本院回應如下:
一、經本院清查結果,目前並無有關「吾居吾宿」大樓之違章建築應
  否拆除之案件現仍在本院審理中,故有關媒體報導中引述他人所
  稱上開大樓違章建築因違反建築法,已於106年移送法辦,目前
  本院尚在審理中,待收到判決後,判決拆除確定,花蓮縣政府便
  會依法執行拆除云云,實屬誤會。
二、花蓮縣政府107年2月9日新聞稿內所載上開大樓將瞭望台擅自
  變更為住宅乙案,已於106年7月19日移送本院云云,然參照上
  開大樓林姓總幹事提供媒體拍攝之花蓮縣政府106年8月1日府
  建使字第1060125636號函所載及本院查明,上開大樓之違章建築
  案件係經花蓮縣政府依建築法第93條規定以106年7月19日府
  建使字第1060126075號函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並
  非本院,故花蓮縣政府新聞稿就此部分所指,應屬有誤。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