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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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106年度審訴字第1614號被告吳聖鴻之命被告提答辯書狀通知正本、起訴狀繕本及陳報狀繕本等各1件。

公示送達106年度審訴字第1614號被告吳聖鴻之命被告提答辯書狀通知正本、起訴狀繕本及陳報狀繕本等各1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聖鴻之命被告提答辯書狀通知正本、
     起訴狀繕本及陳報狀繕本等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06年度審訴字第16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之命被告提答辯書狀通知正本、起訴狀繕本
     及陳報狀繕本等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
     聖鴻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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