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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2.09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106年度審訴字第1614號被告吳聖鴻之命被告提答辯書狀通知正本、起訴狀繕本及陳報狀繕本等各1件。
公示送達106年度審訴字第1614號被告吳聖鴻之命被告提答辯書狀通知正本、起訴狀繕本及陳報狀繕本等各1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聖鴻之命被告提答辯書狀通知正本、
起訴狀繕本及陳報狀繕本等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06年度審訴字第16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之命被告提答辯書狀通知正本、起訴狀繕本
及陳報狀繕本等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
聖鴻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