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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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蘇炳坤因懲治盜匪條例聲請再審案,維持准許開始再審確定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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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蘇炳坤因懲治盜匪條例聲請再審案,維持准許開始再審確定新聞稿

  最高法院受理檢察官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對於蘇炳坤盜匪案,准予開始再審裁定,抗告主張原有罪確定判決,既經特赦,宣告其罪刑無效,再審標的已經不存在等情,今日駁回確定。
  蘇炳坤係經法院判刑確定,總統特赦,蘇炳坤仍不甘心,聲請再審,於我國為首見的案件。
  最高法院行專家諮詢後,經過審慎考量,認為再審和特赦,可以併行、互補、不相排斥。特赦雖使原判決主文宣告之「罪、刑」失效,但不溯及既往,且原判決事實、理由部分猶在,難謂完全等同無罪,又未能回復名譽,亦不符合刑事補償要件;而再審一旦獲改判無罪,則屬清白之身,具有上揭各種附隨效果。蘇炳坤雖已受總統特赦,但為其利益計,准予再審,仍有實益。外國案例,同此見解。
  蘇炳坤提出陳文昌檢察官履勘現場筆錄,足認共犯郭中雄供述不實在;被害人陳榮輝胡指盜贓而領回,成立詐欺罪判決;檢察官勘驗扣案金飾外觀、重量,難認係盜贓物等證據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認為符合新定再審要件。最高法院審核後,認為於法、於理、於情,均無不合。
  蘇炳坤被訴於民國75年3月23日凌晨,夥同其員工郭中雄侵入新竹市金瑞珍銀樓竊盜,遭發覺,竟由郭中雄持菜刀砍殺店東陳榮輝,再劫取金飾逃逸。檢察官以共同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提起公訴,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經本院維持罪刑確定,此後多次聲請再審,均被駁回。
  合議庭是由審判長法官洪昌宏、受命法官王國棟、陪席法官吳信銘、許錦印、李釱任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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