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2.06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人事處
標  題: 司法院107年第1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檔案下載:

司法院107年第1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107年第1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司法院副秘書長林勤純為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
(二)調派最高法院法官劉靜嫻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黃傅偉、邱瓊瑩、余欣璇、王筑萱、何佳蓉、蘇珍芬、高若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施建榮、王凱俐、詹蕙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林季緯、陳菊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試署法官蔡政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郭世顏、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鍾孟容、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唐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余玟慧、游育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試署法官侯弘偉、陳美芳、張嘉芳、黃政忠、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徐右家、陳奕帆、蕭承信、梁凱富、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陳怡安,試署成績均經審查及格。
(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莊書雯、林幸怡、邱士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佳君、劉思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德鑫、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李佳靜(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簡廷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簡仲頤,候補成績均經審查及格。
(五)同意發給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張以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白承育家事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洪榮家行政訴訟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六)本院所屬法官朱○○,因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情節重大,構成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7款所列情事;本院所屬前法官曾○○,因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15條規定,情節重大,構成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7款所列情事,均經本會決議,同意司法院依法官法第51條規定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