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8.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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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標  題: 本院受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徐國士、董素貞、王筱筑、丁士揚涉嫌貪污等案新聞稿

本院受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徐國士、董素貞、王筱筑、丁士揚涉嫌貪污等案新聞稿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徐國士、董素貞、王筱筑、丁士揚一案,經法官訊問後,諭知:一、台灣科學教育館(下稱科教館)興建工程位於台北市士林區,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徐國士、董素貞所依據之法條之一為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3款,核與科教館興建工程有關,而且被告徐國士、董素貞、王筱筑3人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其行為亦與科教館興建工程密切有關,本院有管轄權。二、被告徐國士、董素貞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款,第6條第1項第4款,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89條;王筱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等罪嫌,有檢察官羈押聲請書所列事證為憑,足認罪嫌重大;被告徐國士、董素貞所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徐國士、董素貞、王筱筑3人間互有資金來往,是否有行賄及收取賄賂之情事,本院認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裁定羈押並禁見。三、被告丁士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嫌,有羈押聲請書所列證據及書證為憑,足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丁士揚於大陸地區有資產並有多次前往大陸地區之紀錄,有逃亡之虞,惟無羈押必要,准予新台幣50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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