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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2.02
發布單位: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提存所
標 題:
公示送達本院107年度存字第21號應受送達人(受取權人)林院霞之提存通知書1件。
公示送達本院107年度存字第21號應受送達人(受取權人)林院霞之提存通知書1件。
例稿名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 2 日
發文字號:(107)存 字第 21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21號提存人陳湧靜與受取權
人林院霞間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為新台幣14312 元,應
送達之提存通知書壹件,受取權人得隨時向本所領取,如
逾民國117 年2 月3日提存物即歸屬國庫。
依據:提存法第2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4
9 條第3 項、第150 條、第151 條第2 項。
主 任 湯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