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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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6號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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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6號新聞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6號新聞稿
【傷害致死 遺棄屍體 父、母、祖父經判重刑】
一、判決及新聞稿不得揭露姓名的理由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及媒體報導,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刑事案件被害兒童身分之資訊。是判決及新聞稿自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陳○恩、陳○文、李○凱身分之資訊。而其等之父李○治、母陳○芝、祖父李○來、祖母邱○屏、胞姐李○萍及李○妤、李○治之前妻廖○如之姓名及住址,亦均屬足資識別兒童陳○恩、陳○文、李○凱身分之資訊,故均不予揭露。
內文詳如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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