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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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1126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 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1126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 元暨利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玄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橋院秋刑玄105審易1126字第    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1126號案件刑事保證
     金新臺幣200 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陳禎祥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 元為被
     告陳禎祥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
     發還人陳禎祥法定繼承人薛月琴所在不明,或因其他
     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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