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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1.29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往股
標 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250號:公告發還本件刑事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250號:公告發還本件刑事保證金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2年度訴緝字第25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黃信彰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元為
被告張正瑋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黃信彰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