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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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草案初稿公聽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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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草案初稿公聽會」新聞稿

本院於1月25日下午,在司法院三樓大禮堂,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草案初稿」公聽會,由林副祕書長勤純主持,邀請審、檢、辯、學及民間團體代表,集思廣益,共同檢視本院提出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草案初稿」。
本次與會來賓包括: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吳三龍院長、檢察官協會呂丁旺主任檢察官、法務部檢察司李濠松主任檢察官、中央警察大學許福生教授、中正大學盧映潔教授、成功大學李佳玟教授、輔仁大學張明偉教授、法務部保護司、內政部移民署、衛生福利部保護司、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法律扶助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兒童權益促進協會、台灣防暴聯盟、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中華修復促進協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新竹律師公會等代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各地方法院庭長、法官。
與會人士分別從各自專業領域及觀察角度出發,提供本院寶貴的意見。會議中主要討論議題及建議可分為五大面向:
一、草案初稿中擬定被害人聲請訴訟參與之程式是由被害人提出聲請書狀予檢察官,由檢察官添具意見送交法院,法院則斟酌相關情事後為准駁之裁定。在制度設計,宜否以更簡便、直接之方式讓被害人進入程序、參與訴訟。
二、檢視草案初稿賦予訴訟參與人的權利是否侵害了被告的訴訟權、造成「二打一」的不公平局面,並評估宜否再增加訴訟參與人聲請調查證據、詰問證人及鑑定人、獨立上訴等權利。
三、考量調解及修復式司法的目的及進行方式迥異,思考宜否分別規定於不同的法條,明定其法律效果,並就修復式司法做更細緻化的規定。
四、隱私保護的概念應具體落實在法庭活動的每個環節,保護每一位參與法庭活動之人。而草案初稿中一般保護措施之規定立意良善,但仍應注意權力關係類型之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的特性,以落實對此類型被害人表意權的保護。
五、犯罪被害人的保護應自案件發生時即展開,宜由專責人員全程協助被害人。而相較於審判階段,偵查階段更應加強對被害人的保護,尤應保障偵查中被害人知的權利,並加強檢察官與被害人間的溝通互動。
本次公聽會與會來賓踴躍發言,討論過程熱烈;與會來賓所提寶貴意見,本院皆會審慎評估,期使草案更臻完備,以建構適應我國刑事訴訟架構的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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