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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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3年度訴字第9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 幣5,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3年度訴字第9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 幣5,000元暨利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戌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戌93訴字第91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3年度訴字第9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
     幣5,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陳俐雙(原名陳卉綸)因旨揭案件,以新
     臺幣5,000元為被告黃侲諰(原名黃良卿)具保。該
     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陳俐雙(原
     名陳卉綸)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
     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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