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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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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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新聞稿

司法院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討論刑事程序限制被告出境(海)法制議題
  司法院於本(元)月24日下午假司法院3樓會議室,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由林副祕書長主持,與會委員除確認前次會議決議修正有關再審程序修正草案條文第429條之1、2條之外,接著繼續討論關於刑事訴訟程序限制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出境(海)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之下列三個議題:議題一、限制出境(海)應視為羈押替代處分或獨立之強制處分?議題二、限制出境出海應改採法官保留(絕對或相對)或維持現制並採書面限制主義。議題三、偵查及審判中之限制出境(海)應否有期間之限制?關於上開議題,本次會議決議重點如下:
一、限制出境(海)規定立法上應考量防逃之問題
  與會委員經過廣泛的交換意見後認為,限制出境(海)除係一種羈押之替代處分之外,亦應考量防逃之問題,否則如果僅限於適用在羈押替代處分之情形,那麼未經檢察官或法官訊問之被告,將可能導致被告在案發後,趁司法警察或檢察官尚未能拘提、逮捕到案訊問之前,趁機出境(海)逃亡國外,致使國家之刑罰權因此落空。
二、限制出境(海)應改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
  目前刑事訴訟法有關限制出境(海)處分,並未明文化,與會委員大多認為,限制出境(海)應予以明文規定,並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也就是,原則上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限制出境(海),應向法官聲請核准,但例外有必要時,亦得由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逕為通知入出境主管機關對被告為限制出境(海)。
三、偵審中限制出境(海)是否應規定最長之期間
  現行限制出境(海)除刑事妥速審判法有規定,審判中之限制出境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外,關於偵查中之限制出境(海)並無最長期間之限制。此部分主席決議,由刑事廳先行預擬有限制期限之條文,供委員會下次討論。
  上開決議事項,將由刑事廳先行預擬相關配套條文,下次會議訂於107年3月14日下午繼續開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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