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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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乾股
標  題: 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45325號共有人張明進優先承買公告一件

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45325號共有人張明進優先承買公告一件

Z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5司執乾字第45325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張明進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
   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4532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黃俊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
   民國106年8月29日將債務人黃俊智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以總價新台幣402,000元拍定在案。
 二、共有人張明進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
   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
│105年度司執字第45325號 財產所有人:黃俊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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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員林鎮 │新員水│   │1192    │4617.59    │432分之5  │261,000元    │
│ ├───┼────┴───┴───┴──────┴───────┴──────┴────────┤
│ │備考 │                                           │
├─┼───┼────┬───┬───┬──────┬───────┬──────┬────────┤
│2 │彰化縣│員林鎮 │新員水│   │1193    │782.50    │432分之5  │60,500元    │
│ ├───┼────┴───┴───┴──────┴───────┴──────┴────────┤
│ │備考 │                                           │
├─┼───┼────┬───┬───┬──────┬───────┬──────┬────────┤
│3 │彰化縣│員林鎮 │新員水│   │1235    │3542.87    │432分之5  │80,500元    │
│ ├───┼────┴───┴───┴──────┴───────┴──────┴────────┤
│ │備考 │                                           │
└─┴───┴───────────────────────────────────────────┘
~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法官:邱志忠
函稿代碼:5.24.4 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強注44ヾ前)
股別: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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