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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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公告徵詢共有人謝清水(歿)、陳敏夫、陳敏夫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公告徵詢共有人謝清水(歿)、陳敏夫、陳敏夫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6司執莊字第21647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謝清水(歿)、陳敏夫、陳敏夫或其繼承人
   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
   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164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謝志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已於民國106年11月7日將債務人謝志華等所有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111,100元拍定在案。
 二、查本院依地政機關核發該土地登記謄本之共有人地址,以
   郵務送達優先承買通知,惟共有人謝清水(歿)、陳敏夫、
   陳敏夫等三人無法送達,茲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
   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
   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
   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
   定人買受。
附表:
~T34X0L2;
┌─────────────────────────────────────────────────────────┐
│106年度司執字第21647號 財產所有人:謝志華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保證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田中鎮 │新卓乃│   │123     │2069.95    │25104分之200│111,100元    │       │
│ │   │    │潭  │   │      │       │      │        │       │
│ ├───┼────┴───┴───┴──────┴───────┴──────┴────────┴───────┤
│ │備考 │重測前:卓乃潭段487-1地號。假扣押。                                  │
└─┴───┴───────────────────────────────────────────────────┘
~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法官:李孟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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