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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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訴字第837號(亨股)具保人饒婉思刑事保證金新台幣1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訴字第837號(亨股)具保人饒婉思刑事保證金新台幣10,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亨
發文日期:107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亨94訴字第837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訴字第837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饒婉思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元為
     被告沈政昇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饒婉思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黃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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