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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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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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新聞稿

有關本院104年度消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被告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呂黃麗華),於107年1月22日下午4時宣判主文,並摘要事實及理由如下:
壹、主文
一、被告應應連帶給付原告141萬2000元,及自民國10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及准免假執行部分(略)。
貳、事實及理由概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海公司,負責人為呂黃麗華)於100年1月至103年10間,陸續以低價購入不可供人食用之皮碎油、動植物混合油,摻入自製食用油(下稱系爭油品),並將系爭油品販售予不知情之廠商,再轉售予食品製造商或團膳業者,製成食品或餐點供消費者使用。本件有580名消費者,曾食用系爭油品製成之食品,導致身體、健康受有損害,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50條規定,受讓消費者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之名義,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1、第193條、第195條、公司法第23條規定,請求被告北海公司、呂黃麗華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5220萬元之本息(即每位被害人以財產上損害2萬元、精神慰撫金1萬元、懲罰性賠償金6萬元,共9萬元,580人,合計5220萬元)。
二、本院認定:
 (一)北海公司以不可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摻入自製食用油製成
   系爭油品,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被害人雙峰國小師生96人、
   更寮國小師生209人、埤頭鄉幼兒園師生48人(以上共353人),
   因參與團膳而食用系爭油品製成之食品,導致危害其等身體之
   健康。原告請求:
  1、精神慰撫金部分:
   被害人受有身體、健康之損害,北海公司之系爭油品摻雜來源
   不明、非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油,引發消費大眾對於食品安全之
   恐慌,情節重大,惟審酌被害人僅單次食用系爭油品所製作之
   食品,並非天天食用,且食用後均未出現具體病徵, 亦無因而
   求診治療,認每人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2000元計算為適當。
   依此計算,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合計70萬6000元(即   
   每人2000元乘以353人),為有理由。
  2、懲罰性賠償金部分:
   審酌北海公司將不可供人食用之油脂摻入食用油,經製成系
   爭油品,導致消費者身體、健康受有損害,但其食用油品數量
   僅有一次,現階段均無具體病徵出現,併考量消保法規定懲罰
   性賠償金之目的在懲罰惡性之企業經營者,併嚇阻其他企業經
   營者仿效,並非助長消費者搭便車心態等一切情狀,一本件欽
   權行為成立時之消保法第51條,認以損害額1倍計算之懲罰性
   賠償金,即每人2000元為適當。故原告請求懲罰性賠償金以70
   萬6000元(每人2000元乘以353人),為有理由。
 (二)呂黃麗華為北海公司103年間之負責人,對北海公司採購油
   品有審核權,其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同法
   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現上訴
   中,北海公司因呂黃麗華執行職務之採購決策構成侵權行為,
   而應對消費者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金等,依公司
   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呂黃麗華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參、本件由本院王法官淑惠為第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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