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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1.23
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2年度訴緝字第17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2年度訴緝字第17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平
發文日期:107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桃院豪刑平92訴緝17字第1070002284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2年度訴緝字第17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3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 條之7 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楊建榮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元為
被告楊蘇銀鳳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
應受發還人楊建榮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