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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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公關室
標  題: 司法院九十二年第一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九十二年第一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九十二年第一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黃小瑩調派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俞慧君調派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以上二人均自調派之日起兩年調回原職。
二、業已核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詹文馨、吳光釗、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黃建榮、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張健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王碧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黃俊明、法官張競文、林鳳珠、侯水深、李媛媛、薛中興、林惠瑜、黃小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楊志勇、許瑞東、朱耀平、黃惠瑛、劉大衛、林玫君、呂安樂、鄭水銓、林錫凱、郭光興、陳映如、潘長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鍾任賜、法官劉穎怡、陳靜芬、李建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江振義、周政達、孫惠琳、邱瑞祥、徐培元、法官張淑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施慶鴻、吳上晃、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宋國鎮、柳章峰、林燦都、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張惠立、劉錫賢、王國棟、張瑞蘭、法官鄭文祺、吳蕙玟、夏一央B王有民、林靜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宜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王鏡明、林金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宏卿、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曾文欣、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侯明正、張菁、彭喜有、法官謝靜慧、林勝利、孫玉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黃蕙芳、黃國川、法官李淑惠、林玉心、曾逸誠、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孫國禎、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李昆曄、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心弘、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周祖民等六十九人,以現職升任簡任官等案,准予追認。
三、業已核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宋松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定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黃梅淑等三人為試署法官,並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追溯生效案,准予追認。
四、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邱瑞裕調派為同院法官。
五、律師黃佩韻申請充任法官職前訓練成績及格,派代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律師賴文珊申請充任法官職前訓練成績及格,派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六、業已核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建勛,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辭職生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陳世杰,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辭職案,准予追認。
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蘇嘉豐、邱光吾,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信旭等三人,調職時移交未結案案件數符合「法官調職移交報告書」所列之獎勵標準,績效良好,應予各嘉獎一次。
八、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黃渙文,任職該院民事執行處時,積極清理民事積案,成效卓著,負責盡職,應予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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