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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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民事廳
標  題: 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完成記者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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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完成記者會新聞稿

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完成記者會新聞稿
  司法院鑑於勞工多為經濟上弱勢、勞資爭議須迅速解決,並有賴當事人自主合意解決紛爭及勞資雙方代表參與等特性,為保障勞工在勞資爭議訴訟事件的權益,並回應各界就勞動事件訂立特別訴訟程序之要求,且落實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前於106年6月間成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草案制定委員會,聘請勞動法與民事訴訟法學者、律師、一至三審庭長及行政機關代表擔任委員,自同年7月20日起密集召開會議進行研議,已於今(107)年1月11日完成「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全文共53條。其重要內容包括:
一、專業的審理:各級法院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優先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擔任勞動法庭法官,迅速進行勞動事件之審理。
二、擴大勞動事件的範圍:將與勞動事件相關之民事爭議,包括工會與其會員或會員間因工會相關規範所生爭議,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間因建教合作相關規範所生爭議,及因勞動關係所生侵權行為爭議等,均納入勞動事件範圍。
三、勞動調解委員會的組成:參考日本法制,以勞動法庭法官1人與具有勞資事務、學識、經驗的調解委員2人共同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使當事人經由三次期日內之程序進行,對於爭議事實與法律關係有所了解,於此基礎上促成兩造解決紛爭之合意,提升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功能,並酌採仲裁原則,以擴大勞動調解弭平紛爭之成效。
四、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包括調整勞動事件之管轄法院,規定勞工得於勞務提供地法院起訴;減徵或暫免徵收勞工起訴、上訴及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判費、執行費;合理減輕勞工舉證責任,規定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等。
五、迅速的程序:明定法院及當事人都負有促進程序迅速進行的義務,法院為維護當事人間實質公平,應為相關事項之闡明並得依職權調查必要之證據;當事人也應以誠信協力程序之進行,適時提出事實及證據。勞動調解應於三次內終結,勞動訴訟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
六、強化紛爭統一解決的功能:為利於爭點集中、提升審判效率及紛爭統一解決,參考德國法制引進團體訴訟之分階段審理模式,使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為選定之會員起訴者,得於第一審為訴之追加,請求先行確認選定人與被告間關於請求或法律關係之共通基礎前提要件是否存在;法院於工會為上述追加時,並得公告曉示其他本於同一原因事實有共同利益之勞工可併案請求。
七、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減輕勞工聲請保全處分的釋明與提供擔保的責任;如法院判決勞工勝訴,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為使草案內容更臻週全,本院正著手徵詢各界意見,於2月間再   召開委員會研議外界之建言後,即送本院院會,俟院會通過,送請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本法順利制定完成後,即能建立專業、迅速、勞工易於使用的勞動訴訟程序,我國勞動事件之司法解決機制將邁入新的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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