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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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偵聲字第65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偵聲字第65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苗院傑刑戊95偵聲65字第2007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偵聲字第65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3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黃秋蘭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元為
     被告邱進堯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黃秋蘭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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