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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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8年度易緝字第1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8年度易緝字第1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智
發文日期:107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新院平刑智98易緝18字第2007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8年度易緝字第1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2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王進明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元為
     被告高憲榮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王進明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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