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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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強化聲請重審機會,妥善刑事補償的類型與範圍」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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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聲請重審機會,妥善刑事補償的類型與範圍」新聞稿

        「強化聲請重審機會,妥善刑事補償的類型與範圍」

  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健全刑事補償法制的決議,司法院「刑事補償法研修諮商會議」於本(1)月17日在司法院3樓會議室召開第二次會議。
  會議第一個議題討論刑事補償法第21條有關聲請重審之事由,是否因為刑事訴訟法再審事由業已修正,而需一併檢討修正。經委員熱烈討論後,一致認為補償請求人在獲得一定補償金額確定後,如果發現了單獨或與先前的證據綜合判斷,足以認為應該要對補償請求人作出更有利決定的新事實或新證據,就應該要保障這些補償請求人有機會可以依據刑事補償法規定,向補償機關聲請重審的權利。因此,刑事補償法第21條第6項規定有予以修正的必要,刑事廳將於下次會議研擬法條提交討論。
  第二個議題是刑事補償法第39條有關溯及適用及聲請重審之法定期間,均規定為法律施行後2年,該規定是否合理?委員討論後,認為前述的規定是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24號解釋意旨,法律修正後本來應該向後生效,但為了額外保障法律修正前無法給予補償救濟的人,特地規定2年的聲請重審期間,已經充分考慮補償請求人的救濟機會、法律安定性以及國家財政的考量,現行規定應屬合理,尚無檢討修正的必要。
  第三個議題討論受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的受害人,如果其受有非拘束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是否應建立補償機制。刑事廳提供之前舉辦公聽會的建議內容、委託學者研究報告的摘要建議,以及刑事補償法自100年9月1日施行以來相關法律的修正、刑事補償金額增減等數據資料,供委員進一步討論。經討論後,認為近年來相關法律修正變動幅度很大,尤其沒收新法修正後,有關保全沒收、擴大沒收的扣押範圍擴大,且沒收新法施行未滿二年,尚無相關統計數據可供參酌,建議刑事廳應於沒收新法施行一段期間並取得相關統計數據後,再行研析。
  第四個議題討論刑事廳針對刑事補償法施行以來,現行實務適用第7條或第8條「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的結果,所試擬的二套解決方案。主席裁示先針對第7條存廢進行討論,經委員提出不同但深具啟發性的觀點後,多數意見認為第7條有關酌減補償金額的規定建議刪除,使補償請求人可以獲得第6條所規定補償金額的最低保障。另由於第7條建議刪除,第6條補償金額範圍的規定也做相應調整,委員建議針對第6條第2項、第5項罰金、易科罰金、沒收或追徵應彈性給予一倍至二倍之補償金額,並由刑事廳針對第6條試擬修正規定,以供下次討論。至於針對第7條建議刪除後,第8條受害人可歸責事由的法條設計上,委員對於實務上累積的具體類型標準,如何彰顯並予以立法明文化,有廣泛而充分的討論。初步決議受害人有任意自白、逃亡、干擾證據調查的事由而可歸責者,應明文以供補償決定機關有所遵循,但就其他類型是否更應該詳細地以法律具體明文規定;以及實行本案刑事不罰之危險前行為或其他事由而可歸責的情形,如何予以法制化,讓決定補償的機關有所遵循,一再多方交換意見,直至會議預定時間結束後仍欲罷不能,主席裁示於下次會議時繼續討論,以求能獲得更為完善的法案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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