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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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告徵詢共有人劉建均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告徵詢共有人劉建均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6司執莊字第4906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劉建均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
   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490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債務人黃永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
   國106年11月14日將債務人黃永福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以總價新台幣1,890,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本院依地政機關核發該土地登記謄本之共有人地址,以
   郵務送達優先承買通知,惟共有人劉建均無法送達,茲該
   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
   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
   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
   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34X0L2;
┌─────────────────────────────────────────────────────────┐
│106年度司執字第4906號 財產所有人:黃永福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保證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福興鄉 │福新 │   │860     │1128.61    │5分之1   │1,060,000元   │       │
│ ├───┼────┴───┴───┴──────┴───────┴──────┴────────┴───────┤
│ │備考 │重測前:福興段442-2地號。假扣押。                                   │
├─┼───┼────┬───┬───┬──────┬───────┬──────┬────────┬───────┤
│2 │彰化縣│福興鄉 │福新 │   │943     │666.24    │5分之1   │630,000元    │       │
│ ├───┼────┴───┴───┴──────┴───────┴──────┴────────┴───────┤
│ │備考 │重測前:福興段442地號。假扣押。                                    │
├─┼───┼────┬───┬───┬──────┬───────┬──────┬────────┬───────┤
│3 │彰化縣│福興鄉 │福新 │   │861     │254.3     │762分之124 │200,000元    │       │
│ ├───┼────┴───┴───┴──────┴───────┴──────┴────────┴───────┤
│ │備考 │重測前:福興段441地號。                                        │
└─┴───┴───────────────────────────────────────────────────┘
~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法官:李孟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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