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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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標  題: 司法院第165次會議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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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第165次會議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

司法院院會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保障少年司法程序權益

  司法院院長許宗力於107年1月16日主持司法院第165次院會,審議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將儘速會銜行政院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少事法自86年全面修正後,歷經3次修正。因司法院釋字第664號解釋指出,少事法第3條第2款關於虞犯事由之規定,有未盡明確或易致認定範圍過廣之虞;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亦將該款規定列入優先檢視之法規清單,有儘速檢討修正之必要。另少事法第83條之3所定外國少年驅逐出境處分,亦參酌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等規定意旨,增訂表意權保障及救濟程序有關規定。本次司法院通過之少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增訂2條,刪除1條,修正5條,要點如下:
一、限縮虞犯事由及增列虞犯性審酌事項。(修正條文第3條)
二、增訂成人陪同在場、兒童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通譯協助等表意
  權保障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之1)
三、擴增詢(訊)問時應告知事項之內容,強化程序權之保障。(修正條文
  第3條之2)
四、為避免少年受不當影響,詢(訊)問、護送及使其等候過程,應使少年
  與一般刑事案件嫌疑人或被告隔離。(修正條文第3條之3、第72條)
五、配合條文修正,調整引用之條文項次。(修正條文第18條)
六、配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規定,修正相關用語。(修正條文第42條)
七、對於外國少年之驅逐出境處分應以裁定為之,並賦予陳述意見機會及
  提起抗告救濟之權利。(修正條文第83條之3)
  又司法院成立少事法研修委員會對少事法之修正進行通盤檢討,至106年12月止已召開74次會議。惟就虞犯行政輔導先行、少年事件資料之提供、塗銷、累犯、沒收新制於少年事件之運用與限制等重大議題,仍待與相關機關溝通,並須配合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研議被害人程序參與、多元收容措施等議題,需凝聚各界共識並待行政資源到位,期程較長,俟研修委員會完成修正建議後,將進行後續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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