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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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行政廳
標  題: 司法院第165次會議通過法院組織法第83條修正草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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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第165次會議通過法院組織法第83條修正草案新聞稿

司法院第165次院會通過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修正草案

  司法院昨(16)日召開第165次院會,由許宗力院長主持,會中通過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修正草案。本修正草案修法緣由為:法院組織法自21年10月28日公布,24年7月1日施行後,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106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3721號令修正公布第六十六條之二、第六十六條之四、第六十七條條文。鑒於刑事訴訟法課以檢察官於依偵查所得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時應提起公訴之「法定性義務」,亦要求檢察官必須就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之「客觀性義務」。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所擔綱之角色,非僅僅為一造當事人,更必須居於法律守護者之角色,為刑事訴訟案件之開啟及進行把關。從而,應透過資訊之透明化,使公眾得藉由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等事項為公開檢驗,以加強對檢察官履行法定性義務及客觀性義務之監督。惟考量無罪推定原則及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起訴書公開之時點應限於第一審判決之後,爰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修正草案,增訂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於第一審判決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法院公開裁判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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