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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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少年及家事廳
標  題: 司法院召開兒少保護聯繫會議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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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召開兒少保護聯繫會議新聞稿

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所定司法最後手段性、兒少多元處遇之精神,避免觸法兒童及少年虞犯過早進入司法造成標籤效應,及其他兒少權益事項,司法院於1月15日召開「兒少保護聯繫會議」,由少年及家事廳黃廳長梅月主持,邀請中正大學鄭瑞隆教授、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葉大華秘書長、教育部、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等中央機關,以及臺北、士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花蓮及高雄少家法院庭長與主任調查保護官,就相關議題深入溝通及交流,以強化兒童及少年之保護。
與會者就「少年虞犯、觸法兒童處遇機制」議題,有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不應再處理少年虞犯及觸法兒童問題,回歸由社政、教育單位來處理,也有主張應採折衷式的「行政(輔導)先行」制度,即由社政、教育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既有規定,先結合相關教育、心理、輔導等資源,進行教育輔導,於輔導無效果或難以輔導時,才移送少年法庭,討論結果係建請社政、教育主管機關通盤檢視現行機制,進行必要之調整,在移送少年法庭處理前,能建立更多元的措施、管道,對少年虞犯進行適當、必要的輔導教化,以符兒權公約內國法化所蘊涵的司法最後手段性原則,並建請主管機關將舊兒童福利法第38條規定精神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重現,及建立接受法院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1款責付兒少的機制。
就「非(虞)行兒少安置輔導」議題,與會多位法院代表表示在尋訪合適安置機構時,常遭遇兒少福利及教養機構迫於管教能量及評鑑成績考量,而婉拒安置收容有毒品或妨害性自主非行紀錄、因身心障礙而無法遵循生活常規或與人好好相處、有竊盜癖好等有特殊情狀之兒少,建議衛生福利部就短期而言,應充實牀位數,並開放法院能及時上網查詢相關資訊;就長遠而言,應設立分類交付安置機構機制及設置公辦公營安置機構。
就「防止媒體過度揭露少年事件個案隱私或非行紀錄機制」議題,葉大華秘書長分就新聞報導、評論及媒體自律等各階段,分享其長期關注兒少隱私權保障的觀點,會中並達成將促請相關人員注意保密規定及請行政機關本於兒少保護主管機關立場,研議妥顧兒少隱私之機制等結論。另以臨時動議討論「行政主管機關如何統整、協調,協助挹注相關資源及行政輔導措施,以利減少吸毒兒少進入司法,暨強化法院處理兒少施用毒品事件時所需之各類行政資源、處遇模式」議題,則達成建請行政機關強化資源挹注及建立多元資源連結平台等結論。
黃廳長並表示,期許社政機關及安置機構對於司法兒少,能達到零歧視、零拒收及零差別待遇,與會的專家學者、少年司法實務工作者及各機關代表,也一致表示以行政為主,司法為輔,兩者應互相協力,以兒少最佳利益為核心的兒少保護模式。與會者咸認此次聯繫會議有助於增進行政與司法間之彼此瞭解,凝聚兒少保護之共識;會中所提意見,亦將供研修少年司法制度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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