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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1.15
發布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善股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暨利息。
股別: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霞刑善95重訴23字第02744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
貳萬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
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邱益豐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貳萬元為被告
劉惠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
邱益豐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
及其利息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