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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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6年度台非字第21號、第22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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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6年度台非字第21號、第22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新聞稿

最高法院審理106年度台非字第21號、第22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新聞稿
普訊集團柯文昌、何正卿、王榮哲違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案
非常上訴遭駁回
最高法院對於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因普訊集團人員柯文昌、何正卿、王榮哲所犯違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案,提起非常上訴,今日判決駁回。
柯文昌係普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下稱普訊集團)之負責人或實際經營控管者;何正卿為總經理;王榮哲為市場交易部經理。
95年6月間,美國上市公司美商捷普公司有意併購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點公司),多次協商,達成初步共識,綠點公司於同年9月6日董事會中,決議通過簽訂「併購意向書」之相關內容,並於同月12日下午1時14分許後某時,簽署「無拘束力意向書(Non-binding LOI)」,美商捷普公司派員進行實地查核,決定以每股新臺幣(下同)109元,百分之百收購綠點公司股權,綠點公司則於同年11月22日下午2時35分許,召開董事會,通過簽署合併契約案,同日下午4時14分17秒,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此項重大消息。
何正卿身為綠點公司之內部人,在前開協商階段,獲悉併購資訊,竟與柯文昌、王榮哲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聯絡,於此重大消息明確(即簽訂無拘束力意向書)後、公開(95年11月22日)前,計買進綠點公司股票2241萬5千股,嗣全數以每股109元賣出,獲取不法利益4億7284萬7065元。
案經檢察官以違反證券交易法涉犯內線交易罪嫌提起公訴。終經判罪、加重其刑確定。
  檢察總長則以:1.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修正後擴大範圍,將自己或「他人」名下股票進行交易,構成犯罪,不利於被告,原確定判決為不同解讀,顯然違法;2.綠點公司與美商捷普公司雙方簽署「無拘束力意向書」時,尚未經實地查核,契約猶未成立,原確定判決逕認此時,已屬重大消息明確,所為認定,違反經驗法則,且與本院其他案件見解歧異;3.關於內線交易不法利益之計算有誤,不該當1億元以上的加重處罰要件,原確定判決用法有誤為由,提起本件非常上訴。
  合議庭詳閱卷證,審理結果認為:
一、上揭修法關於構成要件部分,純屬實務見解的明文化及文字修正,不生不利被告問題。
二、重大消息,係以消息對投資人買賣證券之影響程度著眼,衡量其發生之機率,及對投資人投資決定可能產生的影響,做綜合判斷,採取「多元時點、日期在前」之認定方式。系爭「無拘束力意向書」內容,已就本件併購案之併購價格、架構,具有共識,該併購事實發生,有「高度可能」,重大消息已然明確。何況,重大消息明確「時點」的認定,乃屬「事實」的範疇,不涉「統一法令適用」的問題。
三、過去關於「犯罪所得」的認定,雖然曾出現有「實際所得法」、「擬制所得法」、「關聯所得法」3 種不同計算方式,末者,因為存在太多不確定因素,學界多所詬病,現已不用。刑事審判法院依個案情狀,就已售出、獲利了結部分,擇用較適當、較簡明的實際所得法,不僅合於立法目的,亦不悖離法律明確性、可預見性原則。原確定判決憑此認定被告等犯罪所得已逾1 億元,依法加重其刑,認事用法皆無違誤。
四、本件非常上訴意旨,或依憑主觀而為不同之法律評價,或不符合非常上訴制度設計本旨,應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本件是由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承辦,審判長法官洪昌宏、法官吳信銘、許錦印、王國棟、李釱任合議,末者為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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