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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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6年度台上字第1122號徐洵平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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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6年度台上字第1122號徐洵平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新聞稿

最高法院審理106年度台上字第1122號徐洵平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被告徐洵平、姜麗芬、許慶祥因內線交易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訴字第46號判決分別論處罪刑 (如下列貳所示)。檢察官(對徐洵平、姜麗芬、許慶祥)以及徐洵平、姜麗芬分別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07 年 1月11日,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1122號判決駁回檢察官及徐洵平、姜麗芬之上訴。全案確定。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表格詳如附件)
獺B第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案情)摘要
徐洵平、姜麗芬、許慶祥3 人均先後實際知悉「生技達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莊鴻銘辭任」之消息,為重大影響基因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基因公司)股票價格之訊息,且已臻明確,猶未謹守「公布消息否則禁止買賣」誡命,於消息未公開前,徐洵平、姜麗芬即於102 年8 月19日上午賣出基因公司股票50仟股。嗣因基因公司財務長黃筱玲表示公司將於當(19)日發布重大訊息,大股東不能賣出公司股票,姜麗芬始聯絡證券公司以錯帳處理反向買回股票,2 人不法獲利新臺幣(下同)11,571元。許慶祥亦於同(19)日上午賣出基因公司股票110 仟股,不法獲利1,467,466 元。基因公司於102 年8 月19日下午6 時0 分46秒,始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主旨為「代重要子公司生技達人(股)公司公告董事長變動」之重大訊息而為公開。
肆、本院判決情形
一、主文:
   上訴駁回(即以程序判決,駁回檢察官及徐洵平、姜麗芬在第 三審之上訴)。
二、理由要旨:
怴B第二審判決就如何認定徐洵平、姜麗芬、許慶祥有本件內線交易之犯行,已詳細敘明所憑之證據及其判斷理由,並說明姜麗芬於交易完成後,指示營業員取消交易或回補公司股票,均不影響其與徐洵平2人罪名之成立,就減刑事由,則係審酌卷證資料,據以說明徐洵平、姜麗芬已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且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依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5 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核其論斷說明俱與證據法則無違。
芊B本件起訴之事實並不涵蓋相對交易罪嫌,第二審判決依確認之事實,認定被告3 人僅應論以內線交易之罪,未就未經起訴之相對成交之罪加以論述,於法並無違誤。
吽B檢察官及徐洵平、姜麗芬上訴意旨,係對於事實審法院已明白論斷指駁之事項再事爭辯,或就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且為單純事實之爭執,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均予以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宗鎮 
                    法官 陳世雄 
                    法官 何菁莪 
                    法官 張智雄 
                    法官 段景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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