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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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7 年度台上字第52 號陳義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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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7 年度台上字第52 號陳義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最高法院審理107 年度台上字第52 號陳義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上訴人陳義信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原審案號:臺灣高等法             院105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月11日,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52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
貳、事實(案情)摘要
一、上訴人陳義信於97年6月2日至103年9月26日任職於前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103年4月16日改制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下稱中科院)科技聘用人員,辦理採購相關業務。緣於98年5月間,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下同)5,286萬元得標承作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辦理之「高溫熱處理氣氛爐系統等2項」(下稱系爭標案),並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協力廠商經緯衛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經緯公司)承作,金額約3,100萬元。上訴人為系爭標案之承辦公務員,其因操作股票失利,竟利用承辦系爭標案之機會,基於藉端向經緯公司勒索350萬元之單一犯意,接續於系爭標案驗收、改善、保固期間等進程,藉端要求經緯公司陸續支付款項,上訴人接續收受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復於103年6月23日收受經緯公司所交付之20萬元時,為調查人員查獲。 
二、科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盟公司)於102年3月21日得標承作中科院之工程,上訴人亦為該工程標案之承辦公務員,該工程於102年11月4日進行驗收。上訴人於102年11月5日基於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及收受賄賂之犯意,向科盟公司總經理特別助理呂俊達索取蘋果廠牌I-PAD AIR平板電腦1臺。又科盟公司因漏氣問題未能通過驗收而進入第1次改正機會,呂俊達於102年11月9日至13日期間赴中科院參與驗收不合格協調會,上訴人接續上開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及收受賄賂之犯意,改口向呂俊達索取同廠牌I-PHONE 5S高價手機3支以取代I-PAD AIR,並向呂俊達表示可教其如何改善以便通過驗收。呂俊達(經第一審法院論以交付賄賂罪,免刑確定)則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答應上訴人之要求, 上訴人不違背職務收受I-PHONE 5S(32G)手機1支及I-PHONE 5S手機(64G)2支(均已扣案)。
叁、二審判決情形
  原判決認上訴人犯行明確,論上訴人以藉端勒索財物罪,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自動繳交扣案之犯罪所得200萬元及扣案之犯罪所得20萬元均沒收。又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4年,扣案之犯罪所得行動電話3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褫奪公權6年。
肆、本院判決情形  
  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尚無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人僅就刑之量定及定應執行刑,暨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與否,屬原審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任憑己意或援引另案判決而為指摘,並非適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 燦
                       法官鄧振球
                       法官何信慶
                       法官朱瑞娟
                       法官李英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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