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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1.10
發布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敬股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6年簡字第5500號(96年易字第2457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6年簡字第5500號(96年易字第2457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暨利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霞刑敬96簡5500字第1513號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96年度簡字第500號(96年度易字第2457號)
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19 條之 1 第 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初翠華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伍仟元為被告初
衛星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初
翠華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
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