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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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敬股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6年簡字第5500號(96年易字第2457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6年簡字第5500號(96年易字第2457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暨利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霞刑敬96簡5500字第1513號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96年度簡字第500號(96年度易字第2457號)
   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19 條之 1 第 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初翠華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伍仟元為被告初
    衛星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初
    翠華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
    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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