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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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回應有關媒體報導法警指稱法官在家上班卻領值班費一事之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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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回應有關媒體報導法警指稱法官在家上班卻領值班費一事之新聞稿

有關媒體報導法警指稱法官在家上班卻領值班費,
涉集體貪污一事,臺灣高等法院回應如下:

一、有關報導法官在家上班卻支領值班費,應屬誤會
  臺灣高等法院依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第6點規定,另訂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值日(夜)人員報酬支給要點」(下稱報酬支給要點)第2點及「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案件處理人員專案加班費核發要點」第5點,已明定值班人員應實際到院或在值勤處所值勤始得選擇報領值勤費(即值班費)或補休。且本院及所屬各法院法官、書記官、法警等因值日(夜)而須開庭之人員,得就加班費或值勤費擇一請領。因此,所有值勤人員,包括法官、書記官或法警,均應實際到院或在指定之值勤處所值勤始得請領報酬。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均係依上開規定,於法官、書記官已實際到院值勤,或係於指定之值勤處所值勤時,始發給值勤費。而所有值勤人員於遇有案件時須即時到場處理,不得怠慢延宕。而實務上法官因時薪較高,遇有案件到院處理時,多數選擇依實際到院處理案件審訊之時數支領加班費,而未選擇支領當日之值勤費。部分媒體引述少數法警指述,稱法官於輪值日「在外處理私事」、「四處趴趴走」,甚至值勤當日人在國外,仍然支領值勤費,恐涉集體貪污等情,並無其事。
二、尊重法警爭取權益,惟以不實資訊誤導社會並不足取
  另外關於值勤費之數額,依支給要點第4點規定,係由臺灣高等法院視各法院的預算狀況及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幅度,報奉司法院核定調整,實務上均係由司法院與法務部協商確定。近年來司法院雖持續爭取提高值勤人員之值勤費,惟受限於國家整體預算,大幅提高有其困難。對於部分法警同仁為同儕爭取權益之行為,固應予以尊重,惟如提供不正確之資訊,誤導社會,甚至貶抑其他司法同仁之努力,有傷司法整體之形象,無助於司法進步,實不足取,本院深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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