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8.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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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院人事處
標  題: 98年第2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98年第2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98年第2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最高法院法官林永茂為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
(二)同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林秀圓、胡宗淦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楊博欽等3人,以原職調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擔任該所司法官班第50期專職導師。
(三)通過離職法官李東柏再任法官申請,並派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張文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王瑜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蘇昭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邱玉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慶郎、戴嘉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吳永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黃紀錄、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康文毅等9人,候補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五)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劉景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陳美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錢建榮、張明儀、宣玉華、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李秋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試署法官蘇姵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曾子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試署法官許乃文、蕭一弘等10人,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六)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江振義、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陳月雯、蔡寶樺等3人,調職時移交未結案件數,符合「法官調職移交報告書」規定之獎勵標準,各予以嘉獎一次。
(七)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弘能,協助清理他人案件,具有績效,予以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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