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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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黃股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9年度聲羈字第682號被告黃冠豪一案刑事保證金

公告發還本院99年度聲羈字第682號被告黃冠豪一案刑事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黃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99年度聲羈字第682號被告黃冠豪一案刑事
   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
   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黃宗霖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壹萬元為被告黃
   冠豪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黃宗
   霖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
   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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