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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1.09
發布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黃股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9年度聲羈字第682號被告黃冠豪一案刑事保證金
公告發還本院99年度聲羈字第682號被告黃冠豪一案刑事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黃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99年度聲羈字第682號被告黃冠豪一案刑事
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
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黃宗霖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壹萬元為被告黃
冠豪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黃宗
霖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
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