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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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禮股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80年度訴字第325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80年度訴字第325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禮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發文字號:東院義刑禮80訴325字第1070000331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80年度訴字第325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
     幣3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邱秀珠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元為
     被告邱金保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
     人柯美玲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
     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健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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