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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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本院105年重訴字第189號民事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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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5年重訴字第189號民事案件新聞稿

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9號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摘要
一、原告劉世芳起訴主張:
(一)其為第九屆立法委員選舉高雄市第三選區(即左營區、楠梓區)民主進步黨提名之候選人。被告張顯耀為同選區中國國民黨提名之候選人;被告黃昭順時任中國國民黨競選總部主任委員;被告許福明為中國國民黨高雄市黨部主任委員;被告王貴玲為中國國民黨之支持者。
(二)因被告張顯耀透過競選團隊成員取得被告黃昭順、許福明同意,以中國國民黨高雄市黨部名義委託傳播公司業者自105年1月7日起至同年月15日止,播放內容略為:「劉世芳沒有告訴我們撤職真相」、「龍潭弊案,劉世芳幫扁家拿到4億回扣,被撤職查辦」等不實廣告影片;並於105年1月8日以中國國民黨高雄市黨部名義在左營區、楠梓區多處地點設置不實廣告看板文宣,指控原告涉入龍潭弊案、收取回扣、使國家遭受損失,造成選民錯誤印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致生損害,認上開被告應共同負擔侵權行為責任,連帶賠償1000萬元並在四大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各3日。
(三)另因被告王貴玲於105年1月12日在網路散播剪輯自中天新聞畫面並穿插「龍潭弊案,劉世芳幫扁家拿到4億回扣,被撤職查辦」等不實廣告影片,已損害原告名譽,是認被告王貴玲應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原告名譽。
二、本院基於下列理由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一)系爭言論(包括系爭影片、看板文宣、文宣資料)均為被告等製作,並於104年第九屆立法委員選舉時散布。
(二)系爭言論雖以原告在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期間,因辦理龍潭科技園區是否納入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之過程有行政疏失,而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議決撤職停止任用之事由,質疑原告之清廉度,然原告確曾因上開事由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定罔顧法令、違背職務,有重大違失,予以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議決書、監察院106年3月9日函文等在卷可稽,故被告等係依據上開懲戒議決書、新聞媒體報導影片及文章製作及發表系爭言論,且該等內容為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未於言論中一併引用檢察官簽結認定查無刑事不法之新聞稿,仍應認被告等業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並非憑空捏造,自無法認為被告等是基於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綜上,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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