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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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標  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廣公司與通傳會間因廣播電視法(廢止使用頻道)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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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廣公司與通傳會間因廣播電視法(廢止使用頻道)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新聞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聲請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因廣播電視法事件(106年度停字第42號),聲請停止中華民國
105年12月5日通傳資源字第10543027930號函行政處分之執行,本院審理
結果【聲請駁回】,扼要說明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概要:
  聲請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廣公司)前經相對人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以105年12月5日通傳資源字第10543027930
號函行政處分(下稱原處分)廢止使用原核配給該公司的音樂網、寶島網
(下稱系爭二網)頻率應自106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系爭二網頻率,並依
廣電法第10條之1第2項規定,於文到之日起1個月內向通傳會提出營運計
畫變更之申請。中廣公司不服,除了訴願外,也向本院請求停止執行。
本院在去(106)年以105年度停字第142號裁定准予停止執行,但是該裁定
後來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6年度裁字第271號裁定廢棄裁定,並駁回中廣
公司之聲請。現在因為訴願已經被駁回,中廣公司便向本院起訴請求撤
銷原處分,同時以其他理由再度請求停止執行。本院第二庭現對停止執
行之聲請先作成裁定,原處分應否撤銷的本案訴訟部分,另審理中。


理由要旨:
一、系爭二網頻率原係為「遏制匪播」之特定政策目的而核配予中廣公
  司,嗣行政院93年函同意終止「遏制匪播」政策,並原則同意收回
  系爭二網頻率;另中廣公司於96年間申請股權轉讓及負責人變更時
  ,曾由前、後任代表人(含現任代表人)於96年6月25日共同出具書
  面,承諾系爭二網頻率在經主管機關指配予他人後就無條件繳回,
  通傳會才在96年許可股權轉讓及負責人變更,請中廣公司確實遵守
  及履行其承諾。後來行政院103年函請通傳會規劃收回系爭二網並保
  留予客委會及原民會,通傳會就在104年發函通知中廣公司及早準備
  配合收回系爭二網頻率之規劃;其後,通傳會又在105年6月准予中
  廣公司換照,並附加「系爭二網頻率於客委會或原民會完成全國性
  廣播電臺規劃,依法申請並獲核配系爭二網頻率,通傳會通知中廣
  公司繳回頻率時,中廣公司應配合停止播送且無條件繳回所使用之
  頻率,不得請求補償;通傳會保留得廢止本許可換發事業執照所 同
  意核配供系爭二網頻率之部分」之附款。由上述歷程長達9年6個月
  之久,且通傳會於各辦理階段已事先詳知中廣公司,中廣公司並曾
  出具書面承諾等情來看,中廣公司對系爭二網頻率將被收回一節,
  確有具體預見,則系爭二網頻率繳回期限縱非特定,惟仍屬可得確
  定及中廣公司早已明知勢將發生之狀態,非無法預期而不能因應,
  不得認有急迫情事。 

二、中廣公司之營業登記項目眾多,採多角化經營,縱未再經營系爭二
  網,仍有其餘3個全區網可供聲請人營運,且中廣公司稱其已推出
  APP提供聽眾下載收聽及線上播送,中廣公司就其所述營收銳減等
  節,並沒有提出足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資釋明,而且這些損失就算
  發生,其性質也是金錢上之損害,又縱有中廣公司所主張之員工、
  聽眾及製作團隊受影響,鐵塔維護費、違約金、員工資遣費、行政
  營運費用及基礎水電費等負擔,還有市場競爭力、營運規劃及市場
  布局喪失等損害,其中員工及聽眾部分不能認為是屬於中廣公司的
  損害,其餘在社會一般通念上,並不是不能以金錢估價賠償。另外
  ,另案換照處分附款訴訟案件,縱使中廣公司日後獲得勝訴判決,
  該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也可以金錢填補,這部分的訴訟權,既未
  受阻礙,當然沒有中廣公司所稱難以回復之損害。而且這些可能發
  生之損害,都不是緊急情況;如果有急迫情事,也是因可歸責於聲
  請人之事由所致。中廣公司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跟停止執行之
  要件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曹瑞卿、法官林麗真、法官林淑婷
(本件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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