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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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原矚上訴字13號等曾威豪等殺人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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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原矚上訴字13號等曾威豪等殺人等案件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等刑事案件新聞稿
本院105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402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有關被告曾威豪等六十八人所涉SPARK夜店殺員警薛貞國案件,經本院於今(28)日上午10時宣判,本院判決情形如下:
壹、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撤銷。
曾威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劉芯彤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
蕭叡鴻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參年。
李聿鈞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萬少丞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王培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易寶宏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
周譽騰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貳年。
陳致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
郭士均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壹年。
苟桓銘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
張博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王卓涵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王俊傑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許淳凱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
張程翔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張福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李岳澤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奚國翔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周柏諺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捌月。
樊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葉品成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洪翊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年。
李俊傑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曾威瑾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張繼誠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劉瀚陽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王思凱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石雨倫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游家樺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壹年。
李俊賢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張家瑋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
廖嘉俊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邱宇玄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陳建宇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柯俊廷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林立凡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
黃皓瑜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林宥承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張博鈞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吳元德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乃泓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俊宇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諺叡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石亞倫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柏翰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馬奉孝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周柏融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虞孝鴻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世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嘉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薛豐庭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晉祐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董紹堂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飛達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徐建軒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羅翊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劉志傑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鄭森文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陳麒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家偉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家寶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皓皓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誌洋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一剛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威宇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宥均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羿諼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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