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2.28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草案初稿」發布記者會新聞稿
檔案下載:

司法院「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草案初稿」發布記者會新聞稿

本院於106年12月27日上午10時,在記者室舉行「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草案初稿」發布記者會,公布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草案初稿。本次記者會以故事「賣火柴的小女孩」揭開序幕,透過小女孩在寒冬夜晚劃出了一根根的火柴,訴說著被害人在經歷犯罪事實後面對司法的心境。
本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從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內容,可知社會對於被害人訴訟權益的保護,已經逐步形成共識,並且對司法提出了明確的訴求。被害人因為犯罪遇害而身心受創、權利受害,其中生命、身體受到嚴重侵害的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更有受到特別保護的必要。刑事訴訟法修正時,不僅應朝向協助被害人走出傷痛、避免被害人受到二度傷害的方向前進,同時更應在訴訟程序中,適時反映出被害人的觀點及意見。
刑事廳廳長蘇素娥接著介紹「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草案初稿,主要分成兩大部分。其中「犯罪被害人一般保護規定」是適用於所有案件類型,重點在透過制度的設計,例如:課以法官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注意義務、遮蔽隔離措施及陪同出庭制度等,以保護被害人的隱私、名譽,避免讓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遭受二度傷害,並透過引進調解及修復方案,以真正滿足被害人的需要並修復因衝突而破裂的社會關係。
「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部分,則是針對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深切影響人性尊嚴的案件,如:殺人、妨害性自主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提高被害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參與程度,使被害人了解訴訟程序的進行、案件審理的內容及結果,並能及時地陳述意見,讓法官能聽見被害人的聲音及了解被害人的觀點。被害人一旦經法院裁定准許參與訴訟,就可以行使下列權益:
一、選任或指定代理人的權利:訴訟參與人可隨時選任律師為代理人,倘若訴訟參與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具原住民身分、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提出聲請時,或有其他審判長認為必要的情形,縱使訴訟參與人未選任代理人,審判長亦應指定律師擔任訴訟參與人的代理人,協助其參與訴訟。
二、閱覽卷宗的權利:訴訟參與人的律師可以來法院閱覽卷宗原本及證物;而在訴訟參與人沒有律師或非律師代理的情況下,被害人也可以直接請求法院給與卷宗的複本,以滿足訴訟參與人的資訊取得權。
三、準備及審理期日在場及陳述意見的權利:法院應於每一次準備程序期日及審判期日通知訴訟參與人,且在法院正式開始審理之前,關於法院審判範圍、爭點整理、證據取捨與調查範圍、次序及方法等重要事項,也都須請訴訟參與人陳述意見。
四、對證據表示意見之權利:考量到訴訟參與人對於證據的解讀或有不同於檢察官的觀點,為尊重其意見,故規定每調查一證據完畢後,審判長應詢問訴訟參與人有無意見。
五、詢問被告的權利:關於被告及其辯護人所為辯解是否符合實情,訴訟參與人常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故明定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審判長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之前,訴訟參與人得詢問被告。
六、對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的權利:被害人對於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所生損害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量刑事項往往知之甚詳,故賦予訴訟參與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使量刑更加精緻、妥適。
另外,本院「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研議委員會」委員中,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林坤賢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代表傅馨儀律師亦出席本次記者會。林坤賢律師表示身為修法委員,他認為本草案初稿兩大特色是加入了律師在被害人訴訟參與程序中的角色,讓被害人可以受到法律專業的幫助,以及引入修復性司法,讓我國能成為真正保障被害人人權的國家。傅馨儀律師則表示刑事訴訟制度中被告的人權是我們所要保護的,而被害人的人權也不能被忽視,這次草案初稿呈現的正是法律與社會的緊密連結,讓社會大眾對於保障被害人人權的訴求能落實到我們的司法制度之中。
本院提出「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草案初稿」的目的,不僅是希望讓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關於被害人保護的決議內容能真正落實在我們的司法制度中,以建立起有溫度的被害人保護網絡。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