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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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本院105年度執破字第1號裁定原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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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5年度執破字第1號裁定原本1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請人即大默企業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公告分配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7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第一次分配表,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之第一次分配表。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依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第一次分配表,因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債權金額有誤載,並該債權原為普通債權,誤為優先債權
  ,原本之第一次分配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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