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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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標 題: |
本院105年度執破字第1號裁定原本1件 |
檔案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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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5年度執破字第1號裁定原本1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請人即大默企業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公告分配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7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第一次分配表,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之第一次分配表。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依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第一次分配表,因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債權金額有誤載,並該債權原為普通債權,誤為優先債權
,原本之第一次分配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