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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6.12.27
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前臺北縣鶯歌鎮(已改制為新北市鶯歌區)鎮民代表吳坤池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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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前臺北縣鶯歌鎮(已改制為新北市鶯歌區)鎮民代表吳坤池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上訴人吳坤池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上訴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7日,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4070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
貳、事實摘要
上訴人於任職臺北縣鶯歌鎮鎮民代表期間(自91年8 月1日95年7 月31日止),與鎮長蘇有仁(另案審理中)、建設課、發包室人員,自91年8 月間起至94年5 月間止,共同基於概括犯意聯絡,由蘇有仁指示水利技師顏志和(另案審理中)負責規劃工程及審定等,以內定廠商或使用特定廠商材料等方式綁標或圍標,連續向參與配合之得標廠商張初龍、陳國安、蕭朝欽等人(均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按工程總價6%至15% 不等之金額,收取回扣朋分。
叁、二審判決情形
原判決認上訴人犯行明確,論上訴人以共同連續與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6 年,及諭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561,840 元沒收,於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肆、本院判決情形
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上訴人徒就原審採證認事等職權行使,任意指摘,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于智
法官楊智勝
法官張祺祥
法官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