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2.27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74年度易字第260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70,000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74年度易字第260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70,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平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士院彩刑平字第    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74年度易字第260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7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 條之7 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洪惠珍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70,000元為
     被告洪慶森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洪惠珍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1。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