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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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民事廳
標  題: 為期妥適規劃商業法院,司法院召開行政主管機關及訴訟實務專家諮詢會議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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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妥適規劃商業法院,司法院召開行政主管機關及訴訟實務專家諮詢會議新聞稿

為期妥適規劃商業法院,司法院召開行政主管機關及訴訟實務專家諮詢會議
司法院為使商業紛爭之裁判符合專業、迅速、判決一致且具可預測性,籌劃合於我國國情之商業事件審理機制,除成立「推動設置商事法院小組」(下稱推動小組),研議設置商業法院(庭)之相關事宜,派員赴歐美日等國考察商業專業法院(庭)設置情形及相關制度外,並曾分別召開諮詢會議,邀請相關庭長、法官及學者專家,針對我國商業事件審理機制之走向提供諮詢意見,於106年6月22日召開之第6次推動小組會議中,初步達成規劃商業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合併設置、為高等法院層級、所需法官人數為9人、管轄重大商業民事事件、研議制定商業事件審理法及修正現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結論。
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於106年5月22日第1次增開會議決議,並廣徵各界對於商業法院受理案件類型、範圍、相關程序制度的配套措施等意見,司法院除於106年9月13日、同年11月21日召開諮詢會議,邀請專精商事法之學者及商業界專家與會提供專業意見外,於同年12月20日再次召開諮詢會議,邀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秘書長王彩又律師、財經法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峰富律師、智慧財產權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明勳律師、台北律師公會秘書長范瑞華律師、監事蔡嘉政律師、金融財稅中心委員會委員魏妁瑩律師等商業訴訟實務專家,並由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員與會,就(一)商業法院是否一併審理刑事案件?(二)商業法院受理民事事件範圍及所管轄商業事件之界定?(三)以及商業法院相關程序之配套措施等事項,從專業之觀點提供意見。
部分與會專家主張商業法院應併審理民、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或成立初期僅先受理民事事件,若規劃納入刑事案件,基於審級利益及被告就審權利之考量,宜僅限於刑事第二審案件。有關民事事件之審理範圍,有建議應以公司經營權或商業核心爭議,及商務仲裁判斷之無效、撤銷等事件為主,並配合一定限制(如:標的金額、經當事人合意、符合權責機關訂定之要件等),以界定商業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範圍;亦有專家指出我國常見之家族企業內部因公司經營權所生爭執,影響範圍不大,卻衍生可觀之民刑事案件,為使商業法院法官集中心力審理對於社會影響層面較深遠之重要商業紛爭,宜予排除。另有與會專家建議採調解制度,強化訴訟外解決紛爭之功能,商業法院之法官及代理訴訟之律師均應具備專業證照,提供在職訓練及與業界或行政主管等間相互交流之機會,強化專家證人、諮詢委員、鑑定等制度,建置相關人才資料庫,或參考外國法制,由當事人各自選任專家到庭接受詰問等事項提出建言。與會專家所提供之意見,深具參考價值,均將為本院研議設置商業法院及相關制度之重要參考。
司法院預定於107年6月組成商業事件審理法制定委員會討論民事廳研擬之草案,於同年12月底完成,提請各界表示意見,108年上半年送請本院院會討論通過並會銜行政院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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