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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6.12.20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偵聲字第127號具保人蕭孫仁芬刑事保證金新台幣8萬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偵聲字第127號具保人蕭孫仁芬刑事保證金新台幣8萬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卯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卯95偵聲字第127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偵聲字第127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8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第7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蕭孫仁芬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80,000元
為被告蕭傳章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
應受發還人蕭孫仁芬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
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李玉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