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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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標  題: 96年度囑重訴字第1號石守謙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宣判新聞稿

96年度囑重訴字第1號石守謙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宣判新聞稿

96年度矚重訴第1號新聞稿
一、被告基本資料:
(一)被告石守謙(89.05.20.任副院長,93.05.20.任故宮院長,95.01.24.離職)
(二)被告林柏亭(故宮副院長)
(三)被告薛飛源(故宮主任秘書)
(四)被告王文陸(89.06.16.起任故宮總務室主任至93.05.26.)
(五)被告葉張繼(90年5月間任故宮總務室財產科科長,93年5、6月間起代理總務室主任兼財產科科長,95年3月間任採購科科長)
(六)被告嵇若昕(故宮器物處處長)
(七)被告張錦川(故宮總務室技士兼採購科代理科長,95年3月21日調任工程科長)
(八)被告蕭志明(故宮總務室技佐、技士)
(九)被告徐森彥(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科長)
(十)被告湯曉虞(農委會林業處副處長)
(十一)被告羅興華(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
(十二)被告許清揚(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設計總監)
(十三)被告游振中(祐明公司實際負責人)
(十四)被告廖牧群(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派駐故宮之駐地監造工程師)
(十五)被告岩素芬(故宮科技室主任)
【被告岩素芬僅涉下表編號4部分,本院尚未審結,是主文欄尚無被告岩素芬之判決結果】
二、被告被訴罪名及判決結果(尚有部分因鑑定資料未到院,另行審結)
編號一: 一、怚螃]工程「以小綁大」圖利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及浮 報服務費用之價額部分。石守謙、薛飛源、王文陸、蕭志明,被訴圖利罪;石守謙、蕭志明、羅興華被訴浮報價額罪。均無罪。
編號二: 一、邠偎洇Q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配合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正館工程免出具水土保持計畫,致正館工程開挖整地後發生水土流失;支付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浮報之水土保持計畫費用部分。被告石守謙、薛飛源、王文陸、葉張繼、張錦川、蕭志明、徐森彥、湯曉虞被訴圖利罪;被告石守謙、薛飛源、王文陸、葉張繼、蕭志明、羅興華另被訴違反修正前水土保持法第13條第1項、第33條第3項前段之罪;被告羅興華、葉張繼、張錦川、蕭志明另被訴浮報價額罪。均無罪
編號三: 一、坉@震工程之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涉嫌圖利佳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部分。石守謙、林柏亭、葉張繼、張錦川被訴圖利罪,均無罪。
編號四: 一、氶B1、2,即展櫃工程於評選委員會議評選時,涉嫌圖利祐明公司及許清揚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9條部分。石守謙、林柏亭、葉張繼、嵇若昕、岩素芬、張錦川、許清揚被訴圖利罪;許清揚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9條洩漏及交付採購應秘密罪;因工程會鑑定報告尚未到院,另行審結。
編號五: 一、氶Bvyxw展示櫃工程浮報價額、數量暨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部分。嵇若昕、張錦川、蕭志明、游振中、廖牧群、許清揚均被訴浮報價額罪;張錦川、蕭志明、廖牧群另被訴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張錦川、蕭志明犯浮報數量罪、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各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5年。
廖牧群犯浮報數量罪、詐欺取財罪、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4月,褫奪公權6年。
游振中犯浮報數量罪、詐欺取財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6年。
嵇若昕、許清揚均無罪。
三、本案於96年8月24日繫屬本院,經合議庭傳訊證人107人次行交互詰問後,除上開編號四部分外,均已審結宣判。茲敘其簡要判決理由如下:
(一)編號一「正館工程以小綁大圖利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部分,公訴人認為故宮辦理採購程序多有違背法令之處,本院審酌後,認故宮合併就規劃、設計、監造併為評選,尚無違背法令情事,惟有關追加耐震補強工程監造勞務,而併與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以限制性招標議價部分,確屬違法。惟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等主觀上有何不法意圖。至編號一「浮報服務費用」部分,涉及《技服辦法》附表一附註一「規劃」概念之解釋,未據公訴人舉證證明確有浮報價額之情事及不法意圖。
(二)編號二「為圖利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配合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正館工程免出具水土保持計畫,致正館工程開挖整地後發生水土流失;支付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浮報之水土保持計畫費用」部分:
  1.被告石守謙、薛飛源、王文陸、葉張繼、張錦川、蕭志明、徐森 彥、湯曉虞被訴圖利罪部分,徐森彥、湯曉虞出函核准故宮正館工程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雖有未當,且導致故宮正館工程得以儉省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審費用、時間之結果,惟不能證明此舉係基於不法圖利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之意圖,亦不能證明故宮人員與徐森彥、湯曉虞有何不法犯意聯絡,或故宮人員介入徐森彥、湯曉虞審核過程,或有何操縱其間因果流程之情事。
  2.被告石守謙、薛飛源、王文陸、葉張繼、蕭志明、羅興華另被訴違反修正前水土保持法第13條第1項、第33條第3項前段之罪部分,不能證明所為已「致生水土流失」之實害。
  3.被告羅興華、葉張繼、張錦川、蕭志明被訴浮報價額罪部分,因涉及契約解釋爭議,難認被告等有何浮報故意或不法圖利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之意圖。
(三)編號三,耐震工程之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涉嫌圖利佳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部分:佳泰公司雖經故宮以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限制性招標獨家議價,而取得監造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惟故宮此舉存有可信之正當事由;又因佳泰公司承攬監造服務之成本大於實質議價之契約價格,是認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被告等有何不法圖利意圖,致佳泰公司獲有不法利益(此部分起訴書原亦列載認被告蕭志明為共犯,惟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起訴)。
(四)編號五,展示櫃工程浮報價額、數量暨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部分:
  1.檢察官起訴G、H型展示櫃以台製櫃充日製櫃部分,本院審理後,認祐明公司雖確有以台製櫃充日製櫃之情事,因其間價差獲利計近約340萬元,惟依證據法則,尚不能證明公務員即被告嵇若昕、蕭志明、張錦川之犯罪嫌疑,是僅認定祐明公司負責人游振中及監造廖牧群犯詐欺取財罪。至被告許清揚部分,不能證明其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2.檢察官起訴浮報乙座翠玉白菜櫃部分,本院審理後,認被告游振中、廖牧群、張錦川、蕭志明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浮報數量罪。就此部分,被告張錦川、蕭志明、廖牧群共同於「初驗缺失改善複驗紀錄」之公文書上,為不實登載,亦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本院依各被告之犯罪參與情形、犯罪所生損害,除圖得被告游振中為實際負責人之祐明公司不法利益約49萬餘元外,其餘被告均未霑得犯罪所得,被告游振中且已計息繳回全數浮報價額等一切情狀,分別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宣告褫奪公權後,定應執行刑。至被告許清揚部分,不能證明其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諭知無罪。
  3.檢察官起訴被告嵇若昕、游振中、廖牧群、許清揚涉犯R型櫃浮報價額部分,本院認R型櫃故宮應付價額與實際價額間並無價差,公訴人所指故宮原得依被告許清揚之承諾,要求祐明公司減價乙節,因係透過非祐明公司代表人或代理人之許清揚間接傳遞訊息,亦非定案,是不能證明浮報事實,均為無罪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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