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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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提升審判效能 刑事金字塔訴訟架構初步研議完成」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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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審判效能 刑事金字塔訴訟架構初步研議完成」新聞稿

提升審判效能 刑事金字塔訴訟架構初步研議完成
  為合理、有效運用有限之司法資源,建構妥速富有效率、嚴謹富有公義的刑事訴訟制度,並配合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落實金字塔訴訟架構之決議,本院於106年6月12日成立「刑事上訴制度變革研修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敦聘本院朱顧問石炎擔任召集人,並邀請學術界及實務界法學碩彥與會討論研議,自7月14日召開第一次會議以來,歷經10次會議,初步研擬完成二、三審上訴制度草案條文。  
  為落實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關於金字塔型刑事訴訟架構的改革結論,本院先後於91年及92年完成刑事訴訟法之修正,以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刑事訴訟架構之基本原則,其中就強化第一審之事實審功能部分,雖已趨落實,惟二、三審訴訟制度的改造則仍未竟,案件多年纏訟未決之事例,仍時有所聞。為確立我國刑事訴訟未來改革的方向與進程,本院於100年1月初成立「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全面檢討過去改革之成效,並確立未來變革之基本原則為以分流制為基礎,建構第一審為堅強事實審,第二審採「事後審查制兼採續審制」,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兼採許可上訴制」。本院旋於101年1月成立「刑事訴訟法修正委員會」,基於前開評估委員會所提改革理念,進行分流制修法,迄至103年11月底止,總共進行62次會議,研擬修正草案條文共計106條(以下簡稱103年版草案),本委員會即以103年版草案為基礎進行研議,期使刑事訴訟的改革能與時俱進,契合時代脈動。
  103年版草案關於二、三審上訴制度之修正條文(含修正、增訂及刪除)計65條,經本委員會反覆推敲、斟酌,初步研議修正27條、刪除(移列它條)1條、37條照案通過,另增修1條,總計仍為65條。茲就更動103年版草案之處,擇其要點分述如下:
一、刑法沒收新制確立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爰於相關條文配合修正。
二、貫徹「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惟刑法第88條之毒癮禁戒處分、第89條酗酒成癮禁戒處分、第91條花柳病強制治療等保安處分,立法目的在於使被告能戒癮、治療或使其症狀獲得改善,實質上對被告有利,故第二審法院不受前揭原則之限制。(第370條)
三、為簡化裁判,合理減輕法官製作書類之負荷,第二審以第一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者,除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外,並得僅就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不予採納者,補充記載其理由。(第373條)
四、明定第三審法院於宣告死刑或裁定許可上訴之案件, 均應行言詞辯論;於其他案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第三審法院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認有必要時,亦同。(第389條)
  又為因應金字塔訴訟制度之採行,將適度限縮當事人之上訴權利,103年版草案除於上訴審程序擴大採行強制辯護制度,以強化被告之辯護倚賴權外,並就堅實第一審之事實審功能為配套之制度增修。本委員會將持續召開會議,針對103年版草案相關規定進一步研議,以奠定金字塔訴訟架構之基礎,待堅實第一審之事實審功能為配套之制度增修部分完成研議後,將公布草案並召開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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